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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公开募集投资基金交易费用管理规定》
2024.04.21 | 作者:邹野 | 来源:金融部

一、背景



2024年4月19日,证监会公布《公开募集投资基金交易费用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4〕3号;以下简称“2024新规”),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证监会2023年7月发布的《公募基金行业费率改革工作方案》的第二阶段举措正式落地。

2024新规全面整合并大幅修订了《关于完善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48号;以下简称“2007通知”)、《关于新设公募基金管理人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办发[2019]14号;以下简称“2019通知”)中的政策,并且对《关于加强公开募集投资基金交易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2023征求意见稿”)也做了不少调整。

2024新规的发布注定将成为中国公募基金行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大事件,将对公募基金的交易模式以及公募基金管理人与券商之间围绕公募基金的业务合作产生深远的影响。

本文以公募基金管理人为视角,解读相关影响及管理人的因应事项。



二、与券商合作的基本要求



(一)选择合作券商的标准


2023征求意见稿

2024新规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提供交易、研究报告服务(以下简称研究服务)的公司选择机制,选择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交易能力、研究实力较强的公司参与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当选择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合规风控能力和交易、研究等服务能力较强的公司参与交易。


管理人选择券商的事前尽调中,目标券商的“合规风控能力”应当成为一个重要指标。


(二)同一基金可合作券商的数量


2023征求意见稿

2024新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同一基金可以委托多家公司或使用多个交易单元进行交易。不同基金可以委托同一公司或共用一个交易单元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可以委托同一公司或共用一个交易单元进行交易。


将“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同一基金可以委托多家公司或使用多个交易单元进行交易”删除,是否表示这一政策尚不成熟,不急于推出,尚待监管机构进一步澄清。



三、调降佣金费率



2023征求意见稿

2024新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被动型基金的交易佣金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市场平均交易佣金费率,且不得通过交易佣金支付研究服务等其他费用;其他类型基金通过交易佣金支付研究服务费用的,交易佣金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市场平均交易佣金费率的两倍。

 

市场平均交易佣金费率由中国业协会定期测算并向行业机构通报。基金管理人与公司约定的交易佣金费率高于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交易佣金费率调整。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被动型基金的交易佣金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市场平均交易佣金费率,且不得通过交易佣金支付研究服务、流动性服务等其他费用;其他类型基金可以通过交易佣金支付研究服务费用,但交易佣金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市场平均交易佣金费率的两倍,且不得通过交易佣金支付研究服务之外的其他费用

 

市场平均交易佣金费率由中国业协会定期测算并向行业机构通报。基金管理人与公司约定的交易佣金费率高于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交易佣金费率调整。


2024新规对被动型基金和其他类型基金区分处理。被动型基金产品不得通过交易佣金支付研究服务、流动性服务等费用,且交易佣金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市场平均交易佣金费率水平;其他类型基金产品通过交易佣金支付研究服务费用的,交易佣金费率原则上不超过市场平均交易佣金费率水平的两倍。

根据基金评价机构上海有限责任公司的测算,此举每年将为投资者节省近74.24亿元的交易成本(降幅约41.15%)。
[1]

考虑到市场平均交易佣金费率由中国业协会定期测算并向行业机构通报,公募基金管理人与券商还需要及时评估、调整其通过相关协议约定的交易佣金费率,即建立所谓的动态调整机制。

需要注意2024新规相较于2023征求意见稿的两处调整:

1.被动型基金的交易佣金,既不得用于研究服务,也不得用于流动性服务。考虑到ETF基金对券商的做市服务需求通常较大,以提高ETF基金的二级市场流动性,这方面的影响比较明显。

2.其他类型基金,明确“不得通过交易佣金支付研究服务之外的其他费用”。



四、降低佣金分配比例上限



(一)分仓规定的变化


2007通知

2023征求意见稿

2024新规

一家基金管理公司通过一家公司的交易席位买卖的年交易佣金,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买卖交易佣金的30%

第五条 一家基金管理人通过一家公司进行交易的年交易佣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交易佣金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公司控股的经纪业务子公司纳入母公司合并计算。

 

型、混合型基金管理规模合计未达到十亿元人民币的基金管理人,不受前款比例限制,但通过一家公司进行交易的年交易佣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交易佣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五条 一家基金管理人通过一家公司进行交易的年交易佣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交易佣金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公司控股的境内经纪业务子公司纳入母公司合并计算。

 

上一年末型、混合型基金管理规模合计未达到十亿元人民币的基金管理人,不受前款比例限制,但通过一家公司进行交易的年交易佣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交易佣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归纳一下,按2024新规的第五条,对型、混合型基金管理规模不足10亿元的管理人,维持佣金分配比例上限30%;超过10亿元的管理人,将佣金分配比例上限由30%调降至15%。


简单换算一下,对于型、混合型基金管理规模超过10亿元的管理人,原来最少可以合作4家券商,如今最少需要合作7家券商。尤其是,券商系的公募基金公司与其券商股东之间的合作肯定也会受到影响。


规模较小的管理人(包括刚成立不久,规模还没起来的新基金公司)受限相对较小,仍可相对集中地与少数几家券商充分合作。


相较于2023征求意见稿,2024新规将“经纪业务子公司”澄清为“境内经纪业务子公司”,澄清了“型、混合型基金管理规模”的计算时点(上一年度末)。


需要注意的是,“型、混合型基金”在2024新规配套的起草说明中的表述是“权益类基金”。据此,我们理解,混合型基金可能特指偏股型混合基金(即投资下限是60%或业绩比较基准中比例值不小于60%),尚待监管机构澄清。


(二)券结模式的豁免


2019通知

2023征求意见稿

2024新规

(券结模式)基金产品管理人可选择一家或多家公司开展交易,并可免于执行分仓规定。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采用券商交易模式的基金,原则上不适用第五条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采用券商交易模式的基金,不适用第五条的规定。


券结模式的基金不受交易佣金分配比例上限限制,不适用分仓规定,甚至单只公募基金可以委托唯一的一家券商进行交易。


2024新规删除了2023征求意见稿中的“原则上”三个字,排除了任何例外的可能性,可以让公募基金管理人更加确定地应用券结模式而不用担心分仓问题。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只有采用券结模式的基金才被豁免适用分仓规定。对于既采用券结模式也采用租用交易单元模式的公募基金管理人,租用交易单元模式下的公募基金仍然需要遵守分仓规定。


(三)新公司及新增租用交易单元模式的过渡


2007通知

2023征求意见稿

2024新规

新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自管理的首只基金成立后第二年起执行。

基金管理人新增租用交易单元模式进行交易的,对应基金产品交易佣金比例应当自第二年起满足第五条规定。

基金管理人新增租用交易单元模式进行交易的,对应基金产品交易佣金比例应当自第二年起满足第五条规定。


按2024新规,无论是新设的公募基金管理人还是既存的公募就管理人,均自其新增租用交易单元模式进行交易的第二年起满足分仓规定。


换言之,新增租用交易单元模式的当年,豁免遵守分仓规定,从下一个完整年度开始执行分仓规定。


“过渡期”的安排充分反应了监管机构能够理解管理人实务中可能面临的困难。


(四)禁止规避


2023征求意见稿

2024新规

/

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转换存续基金交易模式等方式,规避第五条规定。



存量基金从租用交易单元模式转为券结模式,从而不适用15%的分仓限制规定,可行不?2024新规似乎把这种意图给提前识破、堵住了。

但是,如果某些做法并不存在规避监管的意图,是否可行呢?规避监管是否可能特指恶意规避?

例如,采用一年券结模式、一年租用交易单元模式循环的方式,由于自管理人新增租用交易单元模式进行交易的第二年起才需要满足分仓规定,所以这种模式下管理人就会一直规避掉对分仓规定的适用,这是典型的恶意规避。

再例如,如果管理人只是针对一只或若干只基金转券结模式,且确有合理的理由,是否不存在恶意规避的目的?

相关疑问尚待监管机构澄清。



五、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内控制度升级



(一)建章立制


2023征求意见稿

2024新规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公司选择、协议签订、服务评价、交易佣金分配等管理制度。(2024新规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从业相关规定,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2024新规第十七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需结合2024新规,及时制定或修订相关的管理制度。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违反这些规定还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廉洁从业相关规定。


(二)审慎处理利益冲突


2023征求意见稿

2024新规

严禁将公司选择、交易单元租用、交易佣金分配等与基金销售规模、保有规模挂钩,严禁以任何形式向公司承诺基金交易量及佣金或利用交易佣金与公司进行利益交换。


这一规定意在防堵基金管理人与券商之间进行利益交换(基金管理人以券商为其代销公募基金的规模的相应比例帮券商完成一定的交易量)。此外,即便撇开“代销规模换交易量”这一模式,“以任何形式向公司承诺基金交易量及佣金或利用交易佣金与公司进行利益交换”均被禁止。券商系的公募基金公司尤其应当留意。


(三)销售人员的回避


2023征求意见稿

2024新规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交易、投研、销售等业务隔离机制,基金销售业务人员不得参与公司选择、协议签订、服务评价、交易佣金分配等业务环节。


强制隔开投研交和销售人员,禁止销售人员在交易相关事务上与券商有任何接触。管理人需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这一规则落到实处。


(四)禁止向第三方转移支付费用


2023征求意见稿

2024新规

严禁使用交易佣金向第三方转移支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外部专家咨询、金融终端、研报平台、数据库等产生的费用。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不得使用交易佣金向第三方转移支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外部专家咨询、金融终端、研报平台、数据库等产生的费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采用券商交易模式的基金,使用交易佣金向第三方公司支付研究服务费用的除外。


不能再使用交易佣金支付wind终端等产生的费用了。需要注意的是,“外部专家咨询、金融终端、研报平台、数据库”只是列举,“等”字这一兜底意味着同类性质的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使用交易佣金向第三方转移支付费用”的做法都被禁止。换一个说法,业内所谓的“软佣”,一切做法都被禁止。


相较于2023征求意见稿,2024新规补充说明,券结模式下的交易佣金,除了可以向提供券结服务的券商支付研究服务费用外,还可以向第三方券商支付研究服务费用。这一规定消除了业内关于这方面是否合规的争议,对采用券结模式的管理人来说是个不错的消息。


(五)合规审查


2023征求意见稿

2024新规

督察长当认真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对本公司交易涉及的公司选择、协议签订、服务评价、交易佣金分配等进行合规性审查。

基金管理人的总经理、合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合规负责人对本公司交易涉及的公司选择、协议签订、服务评价、交易佣金分配、投资运作管理,以及存续基金转换交易模式等进行合规性审查。


“督察长”改为“合规负责人”更科学,毕竟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以外的公募基金管理人(例如某些券商资管公司)的合规负责人不称之为“督察长”。


2023征求意见稿和2024新规都对合规负责人在交易方面的合规审查事项做了明确列举,但是,2024新规在2023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合规审查事项(即“本公司交易涉及的公司选择、协议签订、服务评价、交易佣金分配”)的基础之上补充了新的事项(即“投资运作管理,以及存续基金转换交易模式”)。


除了上述具体合规审查事项外,针对交易方面的整体合规管理,相较于2023征求意见稿只强调合规负责人的合规管理职责,2024新规强调“总经理、合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均应认真履行合规管理职责。毕竟,按照《公司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基金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运营承担责任”,而合规负责人“对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除了合规负责人责任重大以外,所有高管都对公募基金管理人交易的合规问题负有其相应的责任,因而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所有高管都需高度重视。


(六)保存年限


2023征求意见稿

2024新规

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存本公司参与交易的文件材料,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2024新规强调“严格按照基金法律文件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进行交易,严禁通过增加交易量等方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这其实是资产管理机构“信义义务”的应有之意。

不过,相较于2023征求意见稿,2024新规删除了“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我们理解,这一调整是正确的,“增加正确交易量”与“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并无必然的冲突。



2023征求意见稿

2024新规

基金管理人应当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严格按照基金法律文件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进行交易, 严禁通过增加交易量等方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基金法律文件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进行交易, 严禁通过增加交易量等方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七)禁止不必要的交易


2023征求意见稿

2024新规

基金管理人应当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严格按照基金法律文件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进行交易, 严禁通过增加交易量等方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基金法律文件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进行交易, 严禁通过增加交易量等方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024新规强调“严格按照基金法律文件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进行交易,严禁通过增加交易量等方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这其实是资产管理机构“信义义务”的应有之意。

不过,相较于2023征求意见稿,2024新规删除了“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我们理解,这一调整是正确的,“增加正确交易量”与“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并无必然的冲突。



六、信息披露



2007通知

2023征求意见稿

2024新规

基金管理公司应继续按法规的规定在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选择公司的标准和程序、基金通过交易席位进行交易等信息基金管理公司应保证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对租用公司交易席位进行基金的投资时违反本通知第二条(作者注:关于分仓规定)规定的,应在基金年度报告的管理人报告中进行披露和说明。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在官方网站公开披露选择公司的标准和程序、与提供服务的公司的关联关系、交易佣金费率、交易量年度汇总及分配明细、交易佣金年度汇总支出及分配明细等信息有关信息披露格式与内容由中国投资基金业协会另行公布。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作者注:关于分仓规定)规定的,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和说明。


按2007通知,公募基金管理人需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选择券商的标准和程序、基金通过交易席位进行交易等信息,而2024新规要求公募基金管理人在官网披露的具体事项更多。


披露格式与内容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发布。


违反分仓规定的,管理人还需要在基金年报中披露。



七、从券商的合规要求看券商与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2023征求意见稿

2024新规

公司应当加强交易单元出租、使用等环节的管理,按规定向交易场所履行报告等义务,纳入公司统一管理,出租交易单元收取的交易佣金不得明显低于相关服务成本。公司应当加强交易服务能力建设,强化人员岗位配置,加大信息系统投入提供更加安全、便捷、优质的交易服务。

 

公司应当加强交易单元出租、使用等环节的管理,按规定向交易场所履行报告等义务,出租交易单元收取的交易佣金不得低于相关服务成本。公司不得使用交易佣金为基金管理人违规向第三方转移支付费用。公司应当加强交易服务能力建设,强化人员岗位配置,加大信息系统投入,提供更加安全、便捷、优质的交易服务。


禁止的是“违规向第三方转移支付费用”,而非只是简单禁止“向第三方转移支付费用”。这呼应了2024新规第八条,“基金管理人不得使用交易佣金向第三方转移支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外部专家咨询、金融终端、研报平台、数据库等产生的费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采用券商交易模式的基金,使用交易佣金向第三方公司支付研究服务费用的除外。”



八、托管人的监督义务



2007通知

2023征求意见稿

2024新规

基金托管银行应关注所托管基金的交易席位情况,发现不合理现象,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时,基金托管银行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公司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基金交易监督制度机制,严格监督所托管基金的交易行为,重点关注所托管基金的交易佣金支出情况,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情形时,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从“关注”到“严格监督”,托管人的合理注意义务明显提高。



九、与货币经纪公司的合作



2023征求意见稿

2024新规

/

基金管理人委托货币经纪公司为基金提供经纪服务的,相关服务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货币经纪公司是公募基金固收业务重要的经纪服务商。2024新规明确规定,相关经纪服务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使得这一问题不再有争议。若没有其他合法合规的代付路径,就只能由公募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自担这笔费用。



十、违规后果



(一)显性的后果


2023征求意见稿

2024新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公开募集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依法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依法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依法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


管理人及员工均可能承担相关的直接后果。


(二)隐性的后果


2023征求意见稿

2024新规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作者注:关于分仓规定)规定的,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和说明。


管理人特别注意避免违反规定,否则就要公示,无疑将承受来自投资者、监管机构、媒体舆论的巨大压力。



十一、公募基金管理人后续工作要点



针对2024新规的公布与施行,我们梳理了公募基金管理人接下来需关注的10个方面的工作。

1.集中学习、消化新规

2.就新规中尚存的疑点及时跟监管机构沟通

3.结合新规及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评估本公司对两类交易模式的选择

4.按新规的要求做好本公司内部制度的起草或修订工作,重新评估本公司相关事项的内部分工(例如,销售人员不能再与券商联络交易合作)

5.与合作的券商初步沟通、探讨接下来的业务合作模式及相关细节

6.在恰当的时候启动对既存的、与券商签署的相关协议的梳理,评估其是否需要调整以及如何调整

7.梳理本公司涉及“软佣”的相关事项,评估接下来如何在确保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妥善处置

8.关注证监会、基金业协会接下来可能组织的新规培训

9.与监管机构密切沟通,除了确保以后的行为全面符合新规的要求,也要了解既存的某些与新规不符的安排是否需要在2024年7月1日之前完成整改(尤其是,哪些需要整改,哪些“新老划断”,哪些可以在2024年7月1日之后有序完成整改)

10.做好与母公司的沟通工作(本项主要适用于券商控股的公募基金公司)


[1]源自微信公众号“上海基金评价”的文章:《公募基金费率改革对金融行业影响及发展建议》,发表时间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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