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家庭传承规划”系列文章将结合德国继承、遗产及赠与税等制度剖析中-德跨境家庭的财富传承策略,本篇主要介绍德国法律对外国信托的承认方式以及对不同类型信托的税务处理,在下一篇中我们将重点介绍常见的涉及德国居民作为委托人或受益人的信托结构下具体的德国税务影响,以及依据中国信托法设立涉及德国居民作为委托人或受益人的信托架构的可能性及关注要点。
德国民法体系并不承认信托,因此信托并非德国法项下的遗产规划工具。同时,德国并非《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的成员国。当面对类似“信托”的法律关系时,德国一般会将其类比于其他相似的法律关系进行处理对待,在这一过程中,所对照的信托类型会对类比的法律关系产生影响。
比如,在涉及遗嘱信托的情况下,德国的继承法会直接适用于死者的遗产,此时死者基于外国法律订立的遗嘱以及相应设立的遗嘱信托会被视为德国的遗嘱执行安排,受托人将被视为遗嘱执行人,信托受益人将作为继承人对待。就生前信托的类比认定则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将其类比为债务合同关系,类比适用合同义务;另一种观点则将信托类比为公司法下的法律实体进行处理。
尽管德国不承认信托,但德国税法在一定程度上对其进行规范。对信托的税务处理方式一方面看信托的管理地点是否在德国,另一方面看信托在税收上被认为是类似于企业的实体(“不透明”)还是类似于合伙或信义关系的“透明”体。但是由于德国并不存在信托分类的具体法律规定,税务管理方面的相关具体指示也较少,当前实践中主要参考已有判例,根据每个具体案例中信托关系的结构确定信托的法律类型比较。在具体判断时,信托合同、设立人的遗嘱以及设立人在信托设立过程中提供的“意愿书”或类似文件都会被考虑在内。信托的管理情况也会被重点考量,包括信托项下谁有权处置信托财产和收入、谁有权负责管理信托财产,以及这些权力实际上由谁来行使等。
1.信托管理地的影响
如果信托的管理地在德国,则信托本身将被视为具有无限税务责任的公司,信托所获得的全球收入均需要在德国缴纳公司税。同样的,德国《继承和赠与税法》(ErbStG)下赠与和遗产税的无限税务责任也将适用。
2.“透明信托”和“非透明信托”的判断
所有未被德国税法视为法律实体的信托被称为“透明信托(transparent trusts)”。相应地,被视为遗产和赠与税目的法律实体的信托被称为“不透明信托(non-transparent trusts/Opaque trusts)”。
受托人必须遵守设立人的指示。
对于某一信托是否存在这些情况将取决于适用的外国信托法。最后,法院强调,判断信托的透明性不仅要考虑法律情况,还要考虑实际情况。
3.不透明信托的税务处理
德国对不透明信托的处理类似于外国基金会。设立信托将导致信托财产真实转移到信托当中。根据《继承和赠与税法》(ErbStG)的规定,如果资产转移到不透明的生前信托,并且与德国存在联系,将触发德国的赠与税(Schenkungsteuer)。这种联系存在于以下两种情况之一:在转移时,信托设立人或不透明信托是德国税务居民(Inländer)。如果只有受益人是德国税务居民,单纯将资产转移到不透明信托中并不会触发德国的赠与税。
例如,设立人A是一位中国税务居民,不是德国居民并在德国没有纳税居所,其将50万欧元转移到一个在中国设立的不可撤销的生前信托中,并且不保留任何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受托人为中国信托公司,信托管理行为均发生在中国。此时,尽管受益人居住在德国,但该转移不触发德国的赠与税。
但是,在信托设立人身故时,将无需再次就已转移给信托的财产缴纳赠与及遗产税。如果不透明信托的实际管理地点在德国,该信托还需要缴纳德国公司税。如果信托在外国纳税,此时信托的资产和收入将被归属于信托的受益人进行税务处理(CFC/PFIC-规则适用于信托),而无论是否进行了实际分配。如果实际分配,将可能同时引发所得税和赠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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