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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质生产力 | 通用机场建设要求与审批流程解析—《通用机场管理规定》解读
    2025.04.01 | 作者:任谷龙 | 来源:j9九游会律师事务所
     

     

    专栏导语

    “新质生产力”是2024年全国两会的焦点之一,指引了中国经济社会的未来发展方向。j9九游会律师事务所响应号召推出“新质生产力系列专栏”,由不同专业领域、行业经验的律师结合各自业务实践发表系列文章,以供参考,敬请期待。

     

    通用机场作为通用航空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服务低空经济发展的关键支撑。自2025年4月1日起,《通用机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1号)(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共包含8章79条,旨在规范通用机场的建设、使用、运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确保通用机场运行安全,并促进其安全有序发展。本文结合《规定》条款,全面解析通用机场的建设要求与审批流程。

     

     

    一、我国通用机场发展概况
     

    我国通用航空机场早期发展比较缓慢。2011年后一系列通用航空利好政策和市场积极培育的合力推动,使得通用航空机场建设进入快车道[1]。2017年4月,民航局发布了《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对通用机场建立了分类分级的管理体系,首次为行业提供了指导。2018年7月,民航局印发《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创建一套独立完整、科学适用的通用航空标准制度体系的要求。《规定》的发布正是为了落实通航法规体系重构,进一步调整优化通用机场分类分级方式,明确各类各级通用机场全生命周期内建设管理、使用许可及备案、运营管理各个阶段的行业管理要求,填补通用机场管理规章的空白。

     

    当前,中国通用机场建设正蓬勃发展。截至2025年3月,全国范围内已有478个通用机场,包括114个A类通用机场和364个B类通用机场,接近《“十四五”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规划》提出到2025年底达到500个的目标。但和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通航机场数量偏少,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二、《规定》的指导原則

    根据民航局的解释[2],《规定》以确保通用机场运行安全为根本前提,以节约投资和降低运行成本为总体思路,并遵循以下原则:

     

    (1)实施放管结合,以放为主,坚决放开能放开的,尽量取消不必要的,为通用机场发展最大限度松绑减负。

    (2)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依据《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分类分级方式,放宽对公众利益影响较小的通用机场的管理要求;既要确保大型通用机场的安全、高效运营,又要为小型通用机场的发展提供便利,激发市场活力。

    (3)将建设管理和使用许可及运营管理分离。在建设中依据机场飞行场地的物理特性、飞行区指标、主体工程类型等进行分类管理;在使用中根据社会属性是否对公众开放,分别实施许可或备案;在运营中重点关注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对于不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则仅要求满足基本运行需要,多以鼓励性条款为主。

     
     
    三、通用机场的分类与建设要求
     

    (一)通用机场的分类标准

     

    根据《规定》第三条至第五条,通用机场按物理特性分为三类,按社会属性分为两类。

     

    1.物理特性分类

     

    (1)跑道型机场:陆地上可供固定翼飞机起飞、着陆、滑跑使用的机场。

    (2)水上机场:主体部分位于水上,全部或者部分用于水上飞机起飞、着陆、滑行及停泊保障服务的区域,包含水上运行区和陆上相关建筑物与设施。

    (3)直升机场:全部或者部分仅供直升机起飞、着陆和表面活动使用的场地或者构筑物上的特定区域,包括表面直升机场、高架直升机场、直升机场水上平台和船上直升机场等类型。

     

    2.社会属性分类

     

    (1)A类通用机场:对公众开放,允许公众进入以获取载客或者经营性载人飞行服务的通用机场。进一步分为A1级(支持10人及以上航空器)和A2级(A1级以外的A类通用机场)。

     

    (2)B类通用机场:不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即除A类通用机场以外的其他通用机场。主要用于应急救援等非经营性活动。

     

    (二)通用机场的建设要求

     

    1.场址选择(《规定》第七条至第九条)

     

    (1)合规性:场址需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协调性:与邻近机场保持功能互补,避免空域冲突。

    (3)动态调整:场址发生较大变化时,民航地区管理局补充出具的行业意见应当重点针对场址的变化部分。

     

    2.工程设计(《规定》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

     

    (1)设计分级:飞行区指标Ⅰ≥2的跑道型机场需完成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其他类型可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2)审查流程:初步设计需提交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重点评估跑道布局、净空保护、排水系统等关键要素。

    (3)施工图要求:需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确保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3.施工与验收(《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

     

    (1)施工规范:严禁擅自修改设计图纸,道面工程需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2)飞行校验:导航、通信设施需通过民航局飞行校验,确保电磁环境达标。

    (3)竣工验收:建设单位需组织多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由民航专业机构监督组织形式和程序合法性,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四、通用机场审批/备案流程
     

    (一)A类通用机场使用许可审批

     

    1.申请条件(《规定》第三十四条)

     

    (1)飞行场地、净空保护区域及设施设备均需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2)具备安全管理机构、应急预案及专业人员;

    (3)空中交通服务、通行导航监视等飞行保障设施通过民航局认证。

     

    2.申请材料(《规定》第三十五条)

     

    (1)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书;

    (2)机场使用手册(含运行规程、应急预案);

    (3)运营人身份材料,产权证明文件或委托运营协议书;

    (4)人员资质清单;

    (5)应急救援预案。

     

    3.审批流程(《规定》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

     

    (1)材料受理:民航地区管理局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缺失材料需一次性补正。

    (2)实质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手册合规性、设施安全性评估,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

    (3)许可证发放:审查通过后颁发机场使用许可证,同步生效机场使用手册。

     

    4.变更与注销(《规定》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

     

    (1)机场名称、运营主体、场地物理特性类型等发生变更,机场运营人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变更。

    (2)机场停运需提前20日报备并公告,注销许可证后5日内交回机场使用许可证。

     

    (二)B类通用机场备案管理

     

    1.备案要求(《规定》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七条)

     

    (1)运营人需在投入使用前提交场址信息、设施清单及安全承诺书;

    (2)民航地区管理局需在5个工作日内公示备案信息,对虚假申报行为将处以最高5万元的罚款;

    (3)运营人需定期更新备案数据(周期不超过1年),确保其与实际运营情况相符。

     

    2.动态监管

     

    (1)民航局将进行随机抽查,一旦发现不符情况,将责令相关单位限期进行整改。

    (2)若需关闭运营,需提前进行报备,并同步办理备案信息的注销手续。

     
    五、结语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的实施为我国通用航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标准化和法治化的指导,确保了建设过程的规范性和安全性。通用机场建设和运营单位在遵循技术规范和审批流程的基础上,能够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地方政府则可以通过通用机场的建设,结合产业规划,进一步激活低空经济,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展望未来,随着政策红利的不断释放和技术的持续迭代,通用机场有望成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强大引擎,为我国低空经济的繁荣注入新的活力。


     

    [1]金伟,高远洋作. 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研究与发展  通用航空[M].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21.

    [2] https://gaa.caac.gov.cn/web_caac/html/static/notice_details.html?notice_id=53


     

    j9九游会低空经济法律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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