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风险揭示深化
原规则仅要求披露风险因素,但未明确披露深度,导致投资者决策的有用信息不足。因此,新规要求上市公司充分披露可能影响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的重大风险因素。未盈利企业需专项说明亏损成因及影响(如现金流、研发投入等)。
2.行业信息披露的差异化
为解决实践中跨行业公司信息披露同质化的问题,新规要求上市公司结合所属行业特点,充分披露自身经营性信息及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本条修订是吸收了此前交易所有关行业信息披露的自律监管指引的内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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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上市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
3.非交易时段信息披露规则
为解决突发舆情或重大事件在实时信息传播环境下可能引发的股价异常波动问题,新规允许在非交易时段发布重大信息,但需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补充正式公告,以平衡紧急披露与市场公平。如此,既保障了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又避免了非交易时段零散信息对市场定价机制的干扰,从而平衡信息敏感性与投资者公平获取的需求。本条修订也是吸收了此前交易所上市规则中的内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
4.暂缓与豁免披露制度化
新规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依法暂缓或豁免披露敏感信息(如商业秘密),旨在平衡信息披露透明性与敏感信息保护需求。首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已经于今年1月完成意见征集,预计也将很快出台。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
5. 可持续发展报告要求
首次将ESG披露纳入监管框架,要求上市公司按沪深北交易所《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编制报告,涵盖环境(碳排放)、社会(供应链安全)、治理(反腐败机制)等指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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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 |
1.禁止信披“外包”
新规规定,除公司、服务机构外,不得委托其他机构编制或审阅披露文件,也不得向非持牌机构咨询披露内容。一方面,避免核心技术、客户资源等关键数据在外部流转时被泄露,降低内幕交易或数据失密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遏制上市公司依赖“模板化”外包服务导致的风险揭示不足、行业信息泛化等问题,推动企业自主完善信息披露流程,强化对财务数据、经营风险等核心内容的真实性和深度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公司、服务机构外,上市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上市公司不得向公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
2.披露时点前移
新规将重大事件披露触发时点从“知悉”调整为“知悉或应当知悉”,旨在解决上市公司以“不知情”为由延迟披露重大事件的问题,压实董事及高管对潜在风险(如供应商违约、政策变动)的主动监控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
3.扩大公开承诺主体范围
新增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为公开承诺主体,将原本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中的指引性规定上升至部门规章层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
第六条 上市公司及其 |
第六条 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
1.监事会职能的全面退出
为配合《公司法》修订,以及证监会在2024年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2026年1月1日前完成取消监事会、增设审计委员会的治理结构调整,因此删除原涉及监事会的11项条款,将定期报告监督职责移交审计委员会。
2.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责的强化
要求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审议前对财务报告进行“事前把关”,成员作为董事参与“事中监督”,并将原监事会责任转移至审计委员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
第五十三条 上市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国务院规定限额以下罚款。 |
第五十四条 上市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赞成票,又在定期报告披露时表示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国务院规定限额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 |
第五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赞成票,又在定期报告披露时表示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时投赞成票,又在定期报告披露时表示无法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 |
同步修订《公开发行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新定期报告格式准则”),突出重点信息的披露,除了与前述新规一致的修改之外,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 细化财务指标披露的要求
(1)新增营收扣除的精细化呈现要求
新定期报告格式准则要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以数据列表形式逐项列示“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扣除情况,并需同步披露上年同期数据以增强可比性。若公司利润总额为负值,则必须披露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情况,以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
《公开发行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 |
《公开发行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5 年修订) |
第十九条第二款 公司报告期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的,应当披露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情况,以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公司应当同时披露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营业收入扣除事项及扣除后营业收入金额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
第十九条第二款 公司报告期利润总额、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的,应当披露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情况,以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公司应当同时披露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营业收入扣除事项及扣除后营业收入金额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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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第六款 公司在披露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情况时,应当采用数据列表方式,分项目提供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并提供上年同期扣除情况。 |
(2)新增股权激励影响的穿透式披露规定
对于存在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新定期报告格式准则允许其披露扣除股份支付影响后的净利润指标,帮助投资者穿透会计处理表象,更准确评估核心经营成果。例如,某公司若因实施股权激励产生大额费用,新规则下可同时呈现调整前后的净利润差异,避免市场误判实际盈利能力。
《公开发行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 |
《公开发行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5 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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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第七款 存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可以披露扣除股份支付影响后的净利润。 |
(3)新增会计追溯调整的透明化要求
新定期报告格式准则强调,对会计政策变更或差错更正进行追溯调整时,公司需同时列示调整前后涉及的会计科目及财务数据,并简要说明调整逻辑,确保财务数据的历史可比性不被模糊处理。
《公开发行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 |
《公开发行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5 年修订) |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公司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司应当披露变更更正的原因及影响,涉及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应当披露对以往各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金额。如涉及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披露是否就相关事项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公司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司应当披露变更,更正的原因及影响,涉及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应当列示披露调整前后所涉会计科目、财务数据,简述调整过程,披露对以往各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金额。如涉及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披露是否就相关事项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
2. 强化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要求
(1)新增重要非主营业务的战略审视要求
针对企业多元化扩张中可能存在的“伪创新”风险,新定期报告格式准则要求当新增重要非主营业务时,公司必须详细说明该业务的经营模式、战略考虑、经营数据及生产经营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并同步披露相关风险提示。
《公开发行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 |
《公开发行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5 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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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三)报告期内公司新增重要非主营业务的,应当说明经营模式、战略考虑、经营数据及生产经营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是否存在风险因素等内容。 |
(2)新增风险客户的强制身份披露要求
对于被实施ST/*ST的公司及贸易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超过10%的企业,强制要求披露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的具体名称及交易金额,体现了对于被实施ST/*ST公司的特别关注,基于细化的信息披露责任规定实现对以造假业务摘星摘帽行为的防范。
《公开发行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 |
《公开发行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5 年修订)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主要销售客户和主要供应商的情况,以汇总方式披露公司向前5名客户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的比例,向前5名供应商采购额占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以及前5名客户销售额中关联方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的比例和前5名供应商采购额中关联方采购额占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鼓励公司分别披露前5名客户名称和销售额,前5名供应商名称和采购额,以及其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若报告期内向单个客户的销售比例超过总额的50%、前5名客户中存在新增客户的或严重依赖于少数客户,应披露其名称和销售额;若报告期内向单个供应商的采购比例超过总额的50%、前5名供应商中存在新增供应商的或严重依赖于少数供应商,应披露其名称和采购额。属于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客户或供应商视为同一客户或供应商合并列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实际控制的除外。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主要销售客户和主要供应商的情况,以汇总方式披露公司向前5名客户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的比例,向前5 名供应商采购额占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以及前5名客户销售额中关联方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的比例和前5名供应商采购额中关联方采购额占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鼓励公司分别披露前5名客户名称和销售额前5 名供应商名称和采购额,以及其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若报告期内向单个客户的销售比例超过总额的50%、前5名客户中存在新增客户的或严重依赖于少数客户,应披露其名称和销售额;若报告期内向单个供应商的采购比例超过总额的50%、前5名供应商中存在新增供应商的或严重依赖于少数供应商,应披露其名称和采购额。若报告期内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应分别披露前5名供应商的名称和采购额、前5名客户的名称和销售额。若报告期内公司贸易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超过10%,应分别披露贸易业务中前5名供应商的名称和采购额、前5名客户的名称和销售额。属于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客户或供应商视为同一客户或供应商合并列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实际控制的除外。 |
(3)新增业绩承诺履行的全周期跟踪要求
涉及业绩对赌的企业,需在年报中详细列示承诺期间、考核指标、承诺金额及实际完成值,若发生承诺变更还需披露变更前后的对比数据及具体原因。
《公开发行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 |
《公开发行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5 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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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如涉及业绩承诺,应当列示承诺期间、承诺指标、承诺金额、实际完成金额、完成率等信息。如存在业绩承诺变更情形,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并列示变更前后金额。 |
3. 完善公司治理透明度的要求
(1)新增子公司整合的风险预警机制要求
新定期报告格式准则要求公司披露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整合情况,若存在控制权争议等异常迹象,需立即提示失控风险;已发生失控的,须披露判断依据、补救措施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开发行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 |
《公开发行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5 年修订) |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情况。报告期内因购买新增子公司的,公司应当详细说明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整合计划、整合进展、整合中遇到的问题已采取的解决措施、解决进展以及后续解决计划。 |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情况。报告期内因购买新增子公司的,公司应当详细说明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整合计划、整合进展、整合中遇到的问题,已采取的解决措施、解决进展以及后续解决计划。若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存在异常,应当充分提示失控风险,出现失控的,应披露判断依据、补救措施及对公司的影响。 |
(2)新增无实际控制人的多维论证义务
对于披露无实际控制人的公司,新定期报告格式准则要求公司必须从股权结构、董事会构成、董事提名权、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等维度展开论证,防止利用“无实控人”状态规避监管责任。此举直接回应部分企业通过分散股权规避实际控制人信披义务的监管难点。
《公开发行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 |
《公开发行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5 年修订) |
第五十九条 如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公司应当就认定依据予以特别说明。 |
第五十九条 如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公司应当从股东持股比例、董事会成员构成及推荐和提名主体、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或约定等维度,就认定依据进行特别说明。 |
(3)新增高管薪酬支付方式、考核依据及完成情况披露要求
新定期报告格式准则新增对董事、高管薪酬的递延支付安排、考核依据及完成情况的披露要求,旨在通过强化长期约束和透明度,遏制短期逐利行为,确保高管责任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深度绑定。
《公开发行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 |
《公开发行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5 年修订) |
第三十一条 (三)年度报酬情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决策程序、报酬确定依据以及实际支付情况。披露每一位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从公司获得的税前报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和各项保险费、公积金年金以及以其他形式从公司获得的报酬)及其全体合计金额,并说明是否在公司关联方获取报酬。 |
第三十条 (三)年度薪酬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薪酬确定依据以及实际支付情况。披露每一位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从公司获得的税前薪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和各项保险费、公积金、年金以及其他形式从公司获得的报酬)、考核依据和完成情况、递延支付安排,止付追索情况等,并说明是否在公司关联方获取报披露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薪酬金额。 |
4. 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闭环监管要求
新定期报告格式准则将中介机构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核查意见纳入年报强制披露范围,要求明确结论性意见。若发现擅自变更用途、违规占用等异常情形,公司需详细披露整改措施及进度。
《公开发行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 |
《公开发行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5 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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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采用列表形式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募投项目明细、募投项目变更或终止情况、置换情况,以及闲置募集资金补流、现金管理情况等。存在超募资金的,应当披露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公司应当披露中介机构关于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鉴证的结论性意见。核查发现异常的,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存在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违规占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应当披露后续整改情况。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及修订后的新定期报告格式准则将于2025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为上市公司适应规则变化预留充分过渡期。在衔接安排上,2024年年报披露将继续适用修订前的旧规,但若上市公司自愿按照新定期报告格式准则披露更多内容,则属于自愿性信息披露范畴,不视为违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及配套新定期报告格式准则将于2025年7月1日正式施行,建议上市公司重点关注新规则所涉核心监管要求,尽早做出调整,必要时咨询专业的服务机构,避免出现违规风险。
j9九游会资本市场
j9九游会资本市场部业务范围包括IPO、上市公司再融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公司控制权交易、上市公司合规等,全方位覆盖A股、港股和美股。j9九游会资本市场部合伙人已为200余家公司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成功IPO及再融资提供了全过程法律服务。
j9九游会资本市场部充分发挥公司制、一体化管理的优势,实现了各地办公室统一执业标准、统一风险控制、统一人员调度,能够根据项目特点量身定制项目服务团队及服务方案;在港股上市项目中,j9九游会内地办公室与香港办公室能够实现无缝协作,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j9九游会资本市场部多位合伙人拥有二十多年的丰富执业经验,深度参与并见证了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的过程,曾连续多年担任中国证监会主板和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也曾多次受邀参与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立法研讨工作,参与众多具有突破性、标志性的重大交易,多次开创各类企业上市、并购及再融资项目的第一案。
由于出色的专业服务能力与经验,j9九游会资本市场部合伙人常年被钱伯斯等国际权威法律评级机构评为领先律师,始终站在资本市场法律业务发展的前列。
调配全所资源、长期陪伴客户的一站式法律服务